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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70年丨从“海棠院”出发,他走在最前面******

  “从47个开始”

  1952年9月14日,44岁的廖承志走出家门,向东行二三百米,走进了“海棠院”。

▲《中新社人文地图》,章新新绘▲《中新社人文地图》,章新新绘

  “海棠院”是以种植海棠树而闻名的老四合院,坐落在北京东城区北新桥三条(以前叫“王大人胡同”)东头北侧的中侨委大院里,是清朝理郡王府的旧宅,距廖公家很近。他家小院东墙,开了一个小门,便于他到中侨委大院上下班。

  当年,《乾隆京城全图》中,曾描绘过“海棠院”,它是康熙长孙住过17年的故居。近晚,日军占领北平,小院曾沦为伪满洲国使馆。1949年之后,原是中侨委的办公场所,后来成为筹备中国新闻社办公的地方。侨领庄希泉曾居于此。上世纪80年代,还曾是国务院港澳办的办公地。

  1952年,夏末秋初。这一天,中侨委副主任廖承志来到“海棠院”,出席建立中国新闻社筹备会议,做动员讲话。当时,参加中国新闻社筹备工作的,共有47人,因此这篇讲话就被命名为:“从47个开始”。他说:“现在,你们有47个人,这在开头已经不算太少了。新华社起家的时候,才5个人嘛!”

  打破关门主义

  怎么样办好中国新闻社是筹建中国新闻社工作中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廖公在讲话中向中国新闻社的同事发出了“打破关门主义,反对教条主义”的号召。

▲廖承志历史资料图片,中新社发▲廖承志历史资料图片,中新社发

  廖公特别强调,报道要“群众化一些”,要做到这一点就得解决两个问题:

  第一,要使报纸能够办下去,但是现在有的人只求痛快,不顾政治后果,这是不对的。应该做到既能坚持立场,又能使报纸生存下去,否则是没有好处的。

  第二,有些朋友很天真,不懂得时间、地点、条件的不同,不知道根据具体情况照搬国内的一套,是常常要犯错误的。

  “应使华侨对中国新闻社有好感”,他说,“中国新闻社首先要解决消息的形式问题”,“要如何使华侨看了不会感到它一点生气也没有。要做的有分量,就应掌握华侨的特点,了解其困难,报道要有特色。”

  筹建中国新闻社过程中,时近新中国成立三周年,中国新闻社组织了一批试播稿件,报送廖公审批。有一次,在一篇800字的综合报道稿件上,廖公批了6个字:“太长!太长!太长!”连用了三个惊叹号。

  廖公在筹建中国新闻社初始,就为建构中新风格确立了基本路向:打破关门主义,反对教条主义,报道要“群众化”,为广大海外侨胞生存发展服务,为广大华侨报纸生存发展服务。

  反对“文抄公”

  从“海棠院”出来,西行不过一二百米,就到了原来中侨委的小礼堂。“文革”之前,中国新闻社的重要会议多曾在此举行。

  1965年3月12日,廖公在这里接见中国新闻社分社会议代表并发表讲话。讲话主旨,非常鲜明,就是反对“文抄公”。

  廖公特别强调,“中国新闻社是要把富有高度政治性的新闻,消化成为华侨中间、落后读者能吸收的东西。这就需要马列主义水平更高一些。‘文抄公’不是马列主义。正是这样,我说,中新社编辑部的立场观点、思想方法,应当有高度的马列主义,而形式是爱国主义”。“我们天天发出的消息,是不是上政治课?上政治课是对的,但不是教条主义的政治课。不是没有血肉的、无的放矢、‘文抄公’和教条主义的政治课。”

  他说,“报道不要啰嗦、过长,要简短有力”,“中新社的报道,要根据马列主义的解说,把事实编排起来,要以思想理论的指导去摆事实,用事实讲道理,用事实讲话。中新社更要注重摆事实,以事实教育、团结华侨。”

  对有些事情,廖公不主张对外公开报道。他一口气举了几个例子:

  第一个例子,“反对封建迷信,如说‘大中华’(香烟包装盒)上两个华表是‘封建’;‘红双喜’(香烟包装盒)也要改,这是胡闹,不能报道”;

  第二个例子,“宣传增产节约,不要去报道‘不买猪肉就是爱国’”;

  第三个例子,在讲话现场,有同志问,对贫下中农的作用如何报道?廖公当即说,“中新社在一个时期,综合报道一下就可以了”,“如‘李双双’,在国内受欢迎,国外看不懂。”

  廖公一再强调,“要提高通讯社的威望,切忌‘文抄公’。”他讲的“文抄公”,不仅仅指报道风格,也是说办好中国新闻社,要始终坚持爱国主义的报道方针。在当时,廖公的讲话振聋发聩,发人深省。

  “听高调的人总是少数”

  从原来中侨委小礼堂往北走,不远就到了中国新闻社旧办公楼。在旧办公楼的一楼,有一间面积不大的放映厅,可以坐四五十人。“文革”之后,中国新闻社复办,最初在小礼堂办公,上世纪80年代才搬到旧办公楼,小放映厅也成为中国新闻社举行内部会议的首选场地。

  1981年2月26日,廖公在这里参加中国新闻社分社、记者站会议,发表即席讲话。讲话的主要内容是,中国新闻社的工作要“表现出极大的灵活性”。他说,要“最大限度地加以灵活应用,面对国外,主要面对海外华侨,还有中国血统已加入当地国籍的华人、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它的工作对象还可以扩大到和这四种人有密切联系的外国朋友。”

  他特别强调,“你们中国新闻社应表现出极大的灵活性,这个灵活性是讲面对着复杂的群众,你说它是中间的也可以,说它是中间落后的也可以,甚至是完全落后的也可以,但是我们必须争取他们。”

  他反复叮嘱,“不要忘了一般群众,不太了解我们情况的人,你对他们唱高调,变成对牛弹琴了。所以还要看对象。注意针对性,才能够定合适的调子。要不然,情况不同,对象不同,你弹出来的声音还是一个样子,那就不太对头了。就外面的读者、群众来讲,还是两头小、中间大,这是一个规律。听高调的人总是少数。”

  不穿“干部服” 要说“家常话”

  这次讲话的背景是,当时中国新闻社刚刚恢复建制不久,业务发展日新月异,中国新闻社的同志都希望廖公出来讲话,把中国新闻社确定为“国家通讯社”。

  廖公讲的第一个问题,就是“中新社是什么性质的通讯社”。他说,“中新社就是一个国家通讯社”,“不能认为中新社是同仁通讯社,也不能认为中新社仅仅对华侨宣传,就说它是一个杂牌通讯社”。

  同时,他一再说,中国新闻社的报道“不要忘了一般群众”,不应该穿“干部服”,不应该像个官僚,不说官话,要会说家常话。对于怎样坚持和发扬中新社风格,在这篇讲话中,廖公阐述得很清楚,且反复地讲,苦口婆心,真是千叮咛、万嘱咐。这篇讲话是廖公到中国新闻社的最后一次公开讲话,也成为他对中国新闻社工作的“最后嘱托”。

  孵出来的是鸡还是鸭?

  廖公每一次到中国新闻社讲话几乎都没有讲稿,即席而谈,开门见山,不讲官话,没有套话,谈笑风生,诙谐幽默,提纲挈领。

  从“海棠院”到小礼堂,再到小放映厅,廖公的这三次讲话,在中新风格三个不同的历史时期,回答了“我们是谁”、“从哪里来”、“将走向哪里”的重大问题,是中新风格生成、发展、成熟的历史样本。

  始终不渝地坚持爱国主义报道方针,坚持党的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思想路线,坚持为海外广大侨胞服务,是廖公对外宣传思想活的灵魂,也是中国新闻社历经历史曲折获得的最重要的历史经验。

  他不是中国新闻社的编辑记者,也未在中国新闻社担任过任何职务,甚至他的履历表上也没有他与中国新闻社历史渊源有关的文字记载。但一早一晚,他常常要听取中国新闻社工作的汇报。晚饭后,他有时还会到中国新闻社总编室,了解发稿情况,审看稿件。

  1952年9月14日,“今天,中国新闻社成立了,算是母鸡下了蛋。但是这个蛋,孵出来的是鸡还是鸭,要靠大家的努力来决定”,“从47个开始”那篇著名的讲话之后,中国新闻社的队伍从“海棠院”出发,日益壮大,浩浩荡荡。七十年了,在这支队伍的最前面,一直走着一个人。那个人,就是廖承志先生。

▲本文作者章新新(资料图) 中新社记者 韩海丹 摄▲本文作者章新新(资料图) 中新社记者 韩海丹 摄

  作者:章新新(中新社原社长)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专家解析女子因已婚被辞事件******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 专家解析“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事件

  采访背景

  1月12日,一则“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的消息冲上热搜。据报道,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第一天上班,填完资料,正在了解公司的相关介绍和日常的工作职责时,突然被人事叫到办公室通知辞退事宜,理由是“王女士已婚,后期会要孩子”。

  王女士称,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自己很生气。事情曝光后,不少网友对涉事企业明目张胆歧视女性就业的行为感到愤怒,纷纷呼吁加大执法力度、优化就业环境,消除女性就业歧视。

  歧视女性就业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应该如何加强治理解决职场歧视问题?记者为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 本报记者 张守坤

  刚办完入职手续就被公司辞退了!令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颇为不解的是,招聘时她已经告知企业自己“已婚”,面对人事时又明确说自己近期没有备孕的打算,但依然难逃被辞退的结局。

  王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女性就业歧视长期存在:女子怀孕7个月被公司告知“没产假”并被辞退;有酒店要求女员工“怀孕就主动辞职”;一女员工因怀上二胎遭公司解雇……

  这不仅是对女性的职场性别歧视,更是对劳动法律的漠视。

  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看来,这种以性别或者婚否为由排除录用、提高录用条件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显然构成了就业歧视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

  王女士被辞一事曝光后,很多网友表示,女性在职场上被歧视的事情数不胜数。有女网友说,自己在面试时会被问到“结婚了吗”“准备生孩子吗”,甚至有企业人事直言已婚未育是劣势。

  对于一些企业不愿找已婚未孕或正在备孕的员工这一问题,上海市某公司人事告诉记者,原因很简单,就是怕影响工作,进而影响企业效益。女职工产假相当于带薪休假,而且有了孩子后可能无法全身心投入工作。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但为何在现实生活中,职场性别歧视依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

  受访专家认为,这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除了观念、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因素外,也有法律制度方面的因素。

  北京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杨保全认为,女性在就业过程中所遭受的歧视往往不是以明显直接的方式存在的,而是以不易察觉的隐蔽方式,甚至是“披着合法的外衣”,女性所遭遇的歧视从应聘、工作、晋升、薪酬福利到退休,贯穿整个就业过程。对用人单位来说,规避法律法规的具体操作办法有很多,违法成本低。

  在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彬看来,劳动者维权成本高,我国反就业歧视的相关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容易出现受理难、审理难等困境,对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要求也比较高,导致维权难度大。同时,有关主管部门在就业歧视问题上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例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还没有将就业歧视明确纳入到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中去。

  “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完全平衡好用人单位、女职工以及国家之间的利益。招聘女职工,对用人单位来说,可能加重用工成本,又没有相关分担机制,用人单位必然会排斥女职工的录用。比如,目前奖励产假期间的工资在很多地方都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一些地方规定男性享有的陪产假可以‘转让’给配偶享有等。”沈建峰说。

  女性职场权益,如何才能有效保障?

  沈建峰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之后,进一步明确了构成就业歧视的行为,明确了对妇女的就业歧视等可以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从而强化了对性别歧视的治理。此外,女职工遭遇就业歧视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处理。

  杨保全说,为更加有效地保护女性就业平等权,妇女权益保障法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公益诉讼范围。由检察机关提起反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比个人诉讼提起更具优势。因此,如果劳动者感觉维权难度较大,可以求助检察机关。

  “平等就业权兼有人格权益与身份权益的双重属性。就业歧视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形式,对受害人的救济可参考适用侵权法的责任形式。除了需要补偿受害人实际支出的费用和损失以外,还应补偿其丧失工作机会或工作的未来经济损失。对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严重损失的,还应当予以惩罚性赔偿。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根据损害的情节予以精神损害赔偿,以加大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起到规范和约束的作用。”杨保全说。

  值得注意的是,在沈建峰看来,随着反就业歧视观念的深入人心,目前实践中直接而明确的就业歧视已经比较罕见,很少有用人单位在招聘简章中明确性别要求,也很少有用人单位告诉劳动者不被招聘的原因。目前,隐性的就业歧视比较常见,成为劳动者权益维护的难点和痛点。

  对于隐性就业歧视,维权最大的难点在于举证。对此,赵彬建议,劳动者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同时,相关部门应该在平等就业的宣导、监督、执法上加大力度,努力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杨保全认为,还应健全司法救济机制。劳动关系成立前的招聘阶段,即受到就业性别歧视的受害人如要提起诉讼,根据既有证据规则的规定,需自行收集用人单位的侵权证据,然而,让尚未进入劳动领域的当事人收集用人单位的违法证据,在实践中的难度不仅远远大于劳动纠纷中的当事人,而且很有可能无法做到,使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平等就业权成为空谈。因此,还需构建系统完善的司法程序。

  “未来条件成熟时,应进一步完善就业促进法,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或者在劳动基准法中增加反就业歧视的规则,明确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合理分配就业歧视的举证责任,优化就业歧视的救济程序。”沈建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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